标示, 过敏原
(记者徐翠玲台湾台北报导)卫福部食品药物管理署7日公布,104(2015)年7月1日起,市售包装食品含有虾、蟹、芒果、花生、牛奶(不包括由奶类取得之乳糖醇)、蛋等6项过敏原,必须在容器或外包装上标示相关警语资讯,警语资讯应载明“本产品含有○○”、“本产品含有○○,不适合其过敏体质者食用”或等同意义字样,以利特殊过敏体质消费者可依需求选购产品。
食药署表示,104年7月1日后查获产品含过敏原未依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〉规定完整标示,将处3万~300万元罚锾,并限期回收改正,改正前不得继续贩售。◇
(责任编辑:昱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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